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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你的债我背不背?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认定

2018年04月23日 23:45

 日前,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的典型案例和合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类型多样

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一直是民间借贷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2017年,同类案件数量为179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42%。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案件类型愈发多样,情况也较复杂,经常出现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涉案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问题。针对该类情况,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天津一中院在继续保证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诉讼权利、坚决不予保护非法债务的前提下,也在案件中严格执行《解释》强调的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新司法解释在津“落地”

在发布会上发布的邹某某与刘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了解情况,结合最高法的最新解释,明确了债务纠纷中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

邹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登记离婚。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张某某向刘某借款9笔共计50万元,均以其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具了收据以及借款备忘。借款用途均约定为生意周转和父母开支、家庭开支原因,借款利息均为月息6分。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依约偿还借款,于是刘某将张某某、邹某某诉至法院。张某某认可收到该9笔借款本金50万元。邹某某主张其与张某某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这期间邹某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对张某某的借款毫不知情。

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邹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协议、收据及借款备忘上只有张某某一人签字,邹某某对借款也不予以追认,张某某所借款项数额均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借款用途,故应认定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邹某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案例不仅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在天津“落地”,同时也是天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423/43724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