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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2017年“扫黄打非”和文化执法重大案件

2018年04月23日 23:44

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了一批2017年天津市“扫黄打非”和文化执法重大案件,引导文化市场各类经营单位自觉守法经营,震慑文化市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展示天津打击侵权盗版的重要成果,充分表明天津版权保护的坚强决心,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体案例如下:

“吉吉影院”网侵犯著作权案。秦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在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设立“吉吉影院”网站(后更名为开心影院),将大量影视资源在该网站上播放,并发布各类广告,从中牟利40余万元。胡某在明知“吉吉影院”网站未经备案、该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服务。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四千零七十七元;被告人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某影咖水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某影咖水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提供影片并收取费用,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河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销毁侵权复制品、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萝莉资源”QQ群传播淫秽视频案。王某利用互联网先后建立名为“萝莉资源”“大哥—福利总群”“天津塘沽王八献妻交流”等QQ群,在三个QQ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淫秽图片和淫秽小说,并要求加入“大哥—福利总群”的QQ群的成员向其交纳十元钱的入群费及每月一元钱的赞助费。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对外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稿作者签约,并对网站内的电子出版物进行分类、编排、汇集,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网络文学数字化作品数据库。并且,通过对部分图书的部分章节阅读收费、用户阅读包月、用户购买道具以及在线打赏作品等方式进行获利,构成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行为。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网站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载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手机应用,提供多部内容违规网络动漫产品,含有宣扬淫秽、暴力、危害社会公德、侮辱诽谤他人等禁止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违规情节严重,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当事人纳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利用其运营的网络表演类平台软件客户端运用网络游戏,并诱导用户投入法定货币直接兑换的虚拟货币参与的宣扬赌博内容。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案。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出版资质的情况下,与境外出版社联系,在境内擅自招揽出版业务、从事书稿审读、封面设计等应由出版社从事的出版业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出版物221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罚款人民币122836元的行政处罚。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展案。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涉外电影作品展映活动,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绑定的有赞微店铺对外出售电影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60000元的处罚。(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423/43724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