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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眼贴背后利益链——眼贴并不具备药用价值却售高价

2018年04月11日 12:27

正义网重庆4月8日电(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彭章林)一盒成本不到二十块钱的眼贴,竟然卖到186元,这样的伪劣产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道出了这款“眼贴”的制售“三级跳”:外包生产,狠压成本,暴利营销。

日前,该院对这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眼贴案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

眼贴并不具备药用价值

据了解,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眼贴,多数仅是起到缓解视疲劳的作用,并不具备药用价值。记者在重庆市走访多家门店,在其中一家店里看到有眼贴销售。营业员称,他们销售的眼贴主要起缓解视疲劳的作用,有不少消费者会购买。

“一些消费者觉得眼贴能够延缓眼睛近视,但据我所知,它们并没有这个功效。”该营业员说,眼贴主要成分有薄荷、冰片等,贴在眼睛上闭目养神,会给眼睛一种凉凉的感觉,让使用者十分舒服。记者查看这家眼镜店内销售的眼贴发现,包装盒上的批号为“械字号”,并明确提到“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而在某购物网站上,眼贴也成为不少消费者热衷购买的商品。在这些眼贴中,不仅有“械字号”,也有“健字号”,还有“妆字号”,虽然字号不同,但可以看出它们都不具备治疗眼病的功能。网店的卖家也表示眼贴只是缓解视疲劳。

明知厂家有问题,仍委托生产

2014年,刘某与尹某发起成立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眼镜销售。那时,用于缓解视疲劳的眼贴逐渐成为市场新宠。刘某等人决定把眼贴纳入经营范围,并让尹某、杨某某外出考察眼贴市场。

当年2月,尹某在参加“上海眼镜展”时,认识了某省会一家医药科技公司销售人员“王经理”(另案处理)。对方声称可以生产贴牌的眼贴。经过多次商讨,对方发来一款眼贴样品,并表示包装上的牌子替换成“今立见”即可,相关批号也可以沿用。经过多方考察,尹某发现这个价格比同行低得多,且生产门槛也很低,怀疑有问题,便在网上查询了对方提供的保健品批准文号,结果发现什么也查不到。

为此,“王经理”解释该批号是地方批号,并提供了一份由“某省会保健协会”对该批号的批文,尹某明知不妥,但并未进一步进行考察、核实。刘某了解情况后随即做出决定,委托这家公司生产“今立见闪亮眼保健贴”,而后进行销售。

自印包装、自定产品批号

刘某同意后,公司采购人员杨某某便转账给“王经理”8万元货款,先生产4万袋。尹某等人根据对方发过来的资料设计了产品说明、内外包装等,同时找到重庆本地一家印刷厂,印制了“今立见”眼贴的外包装和宣传资料。某省会的这家公司并没有生产厂家,随便找了个厂家后便开始生产。厂家将生产好的袋装眼贴通过物流发来后,刘某、尹某等人便安排员工周某某、任某某等人以每盒30袋的数量进行包装,并自行打上了“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

在讯问中,尹某告诉检察官,生产眼贴的企业肯定是一家不正规的企业,因为正规的企业不可能让他们自己印制包装和打印批号日期,不可能不向受托单位索要相关的资质。

十倍暴利进行销售,自家员工不敢用

这款一袋成本不到0.5元的眼贴到了销售时,摇身一变就成了“白富美”。据刘某的员工周某某交代,在外包装由公司自己印制时,一盒“今立见”眼贴的成本为16元;2016年10月后由某省会生产眼贴的企业提供外包装后,进价为18元左右。但经刘某、尹某和杨某商量,这款产品定价设为了每盒186元,还在包装上注明有药物疗效。

据该公司一店长称,“今立见”眼贴就像湿纸巾一样,不同的只是贴在眼睛上。在产品宣传中,他们还称其能预防眼睛干涩,缓解视疲劳,适用于近视等。但其实在2015年底时,该公司就发现有消费者在使用这个“眼贴”后有过敏现象。一次,该公司一员工眼睛不舒服,想要拿点眼贴自己用,却被同事劝说不要使用。

3年卖30多万袋,制假售假依法获判

“暴利”的美梦在2016年11月16日被惊醒。当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刘某公司一加盟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店内销售的“今立见闪亮眼保健贴”产品批号存在问题,随即对店内的上述产品予以查扣。

刘某得知此事后,安排周某某通知各门店暂将眼贴下架转入隐秘销售。直到得知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刘某才安排周某某通知各门店将眼贴退回公司或者销毁。从2014年到2017年被查获时,刘某的公司购进了30多万袋“今立见”眼贴用于销售。

近日,江北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刘某、尹某等人被判处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江北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谢春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市面上销售的眼贴有很多,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信息,要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产品。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商家,在生产、销售商品前,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售合法商品,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为打击此类犯罪,江北区检察院在2017年推动出台了《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该细则促进了食品药品及环境资源等领域犯罪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等刑事犯罪,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重庆大地青山绿水。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8/0411/43712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