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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捕

2018年03月31日 16:04

“你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已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这里是逮捕证,请你签字。”3月23日,北辰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杨欣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说道。这是全市监察体制改革后,首例由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是津门首例在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宣布逮捕的案件。

近日,北辰区检察院收到区监察委商请公诉部门对孙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邀请函。“自区监察委挂牌成立以来,这是我们收到的第一封邀请函。”公诉部部长王文萍介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能为区监察委调查方向提出事实和证据意见,推动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熟悉案情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依据这一规定,北辰区检察院公诉部选派两名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杨欣就是其中一名检察官。

《细则》还规定,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制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侦监部门作出逮捕决定后,再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回公诉部门。”杨欣解释说,“决定逮捕后,公诉部门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捕后讯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

王文萍表示:“在与区监察委的对接中,我们也在逐步摸索如何更好更快开展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巩固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成果,保障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工作的有序衔接。”(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331/43697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