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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网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宣传 获三倍赔偿
2018年03月28日 18:37青岛中院发布网购维权经典案例。资料图
原题:青岛法院两年受理50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 网购平台涉案多
法治周末记者 梁平妮
法治周末记者近日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6年、2017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503件,其中涉及网络购物平台234件,多为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
青岛中院发布了部分典型案例,旨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引导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该罚
2016年8月,荀某从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指纹密码锁智能家用电子防盗门锁1套,价格为5560元。
该电子商务公司在促销该商品时,宣传页面中标示原价为12600元,销售价为5560元。
荀某查询涉案门锁历史价格走势发现:该商品近3个月日常销售价为5560元,有两次降价的记录。后荀某又咨询销售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答复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
荀某认为,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该电子商务公司支付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促销活动页面中宣传涉案商品原价为12600元,因促销而降价为5560元,而本案证据显示不存在原价12600元,该电子商务公司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该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荀某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尤志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被称作“价格欺诈”。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商品,采取“虚构原价”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以达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网店销售“三无食品”,违法
2016年7月,付某某从郑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内蒙特产店购买了500克散装牛肉干两袋,花费170元。付某某在收到涉案产品12日后发起退货申请,退货理由为:包装三无不合格食品。郑某某收到退货申请后退还付某某170元。
付某某认为,涉案食品没有厂名、厂址,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起诉要求郑某某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提交涉案牛肉干实物照片、某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日志等证据显示,郑某某经营的内蒙特产店向付某某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郑某某支付付某某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700元。
“三无产品”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比较通俗的用语。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产品。也有的说法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许可证。
“目前,有些交易平台管理不够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贩有空可钻,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经销‘三无食品’。”尤志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三无食品”有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食用该类食品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当前食品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
虚假夸大宣传构成欺诈,重罚
2015年12月29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3台某型号电焊机,共花费3624元。被告在其宣传页面中宣传这是“全网最全的最专业的焊机品牌”“全网唯一厂家直销直营”“网络销售冠军品牌”“焊接设备网络销售领导品牌、第一品牌”。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3台电焊机中有一台损坏,于2016年1月10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质量监督部门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抽检。其后来出具的行政处罚认定书显示,被告在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没有有效的产品认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产品为强制认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在原告购买商品的期间内没有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且被告在宣传页面中夸大宣传使原告选择了被告的商品,被告的行为系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判决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网购的特点是消费者不能对实物触摸,近距离全景观看,大多只能通过商家的自我描述来决定自己的意思表示。”尤志春表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所虚构的“网络销售第一品牌、领导品牌”“全网最全最专业的焊机品牌”“全国唯一一家生产性网络直销企业”以及其隐瞒没有强制认证证书的情况对消费者的影响巨大,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
网购平台责任的认定
近年来,网络购物维权呈高发态势。如何认定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
对此,尤志春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购物平台负有如下责任:
一是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即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正品承诺”,网络交易平台就有责任对加入该平台店铺品牌的正品资格进行审核;
三是对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必要措施既包括及时告知侵权商品下架,避免侵害其他消费者,也包括当消费者与平台旗下店铺发生纠纷时暂扣保证金不予返还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如何避免网络消费陷阱,一旦遭遇网络消费维权,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尤志春说,消费者购物的时候,应仔细查看产品介绍、消费评价等,有些网店商家可能会炒作销量,此时,消费者要去关注产品的外包装、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要仔细辨别、货比三家,尽量选择那些专营店或专卖店,这种店铺一般会有品牌授权书,相对来说审核也比较严格。
另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票据、保存与店家通话记录等,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保委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life.72177.com/2018/0328/43695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