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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房屋类投诉同比增12.5% 合同纠纷占大头
2018年03月16日 02:34房地产
房屋类及房产中介类投诉增加
合同纠纷、售后服务分别占大头
来源:南方日报
每一个来深圳打拼的人都要解决“安居”的问题,或购房或租房,从而产生各种房产类的消费。记者从深圳市消委会了解到,2017年,深圳消委会系统共受理房屋类投诉450宗,同比增长12.5%,房产中介类投诉440宗,同比增长21.2%,其中房屋类投诉涉及合同纠纷占32.7%左右,房产中介类投诉涉及售后服务占68%左右。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提醒,市民买房时谨防开发商虚假宣传,在签订合同前要尽量核实,以满足自身购房需求;对于租房问题,消费者尽量与业主而非二房东之类签合同,对于目前兴起的长租公寓,他建议签订合同时不要为了贪图一时便利省事与第三方金融平台签订合同,谨防陷入不法网贷等境地。
房屋类▶▶
“货不对板”、质量低劣投诉最多
深圳消委会系统共受理房屋类投诉中,房屋类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多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房屋质量低劣,与合同不符。据了解,目前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压缩开发成本进而导致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在收房后发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另外一个投诉热点,是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房屋。其中原因诸如开发商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还有就是房企故意隐瞒相关资质,除了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还有一个投诉焦点,是广告宣传失实,合同问题多。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宣传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此外,还存在将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隐藏在补充协议内的情况。
中介类▶▶
主要包括协议暗藏不平等条款等8类问题
深圳市消委会介绍,其系统受理的房屋中介类投诉主要问题有8条,分别是:
1.将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隐藏在补充协议内;
2.对交易税费、贷款额度或年限等作虚假承诺;
3.未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
4.未协助查明房屋基本情况;
5.未核实消费者购房资格就推销房屋及商铺;
6.租售房屋不成不退订金或押金;
7.房源虚假,即发布的房源实际上是业主已经租售或者没有意愿租售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房源;
8.价格虚假,故意降低房源价格,但是随后又会得到房屋提价或者已经租售的回复。
■消费提示
开发商承诺勿轻信
租房留意合同作假
深圳资深房地产律师张茂荣表示,买一手房时,消费者面对开发商没有议价空间,处于弱势地位,且合同是格式条款,没法修改。“最容易扯皮的是宣传。比如开发商对学位、设施及其他利好的宣传常因名不副实惹出问题。”因此,张茂荣认为,对开发商所销售房屋的各种承诺,购房者要谨慎,尽量进行查实。
张律师介绍,如果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诉讼过程中其实很难打赢官司,因为开发商经常会自我否认此前的营销。在开盘前,开发商做各种宣传承诺,但是等签合同后,合同会设置条款取消营销责任,购房者签字后,一旦打官司很难赢。
二手房存在问题更复杂。张茂荣建议消费者要注意三方面。
首先,购房者如果有通过规避限购限贷手段买房,将暗藏法律风险。“尤其要留意借名买房问题。”张茂荣不建议“没有信任基础的代持”,如果非要代持,要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而且要保留转款凭证,就出资方、出名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
关于租房方面,首先,消费者需确保避免产生纠纷,尽量与房屋业主本人而非二房东签约。其次,注意房屋性质,只有合法报建的商品房的租房协议才有法律效力,小产权房因没有报建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小产权房业主违约擅自收房,租客将有苦难言。对于签订租赁合同,租客需要留意完善相关业主责任和房屋维修以及租客责任。
长租公寓是新事物,类似之前的房屋银行,有自持、租赁等物业。他建议消费者要尽量选可信品牌,且尽量与业主直接签约,避免与二房东签约,免得被业主清房。
张茂荣特别提醒,目前市场上出现新现象,有的长租公寓在签约时会提供第三方网贷平台服务,这需要谨慎,不要贪小失多。
南方日报记者 李荣华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life.72177.com/2018/0316/43686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