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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尽快出台反家暴地方性法规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2018年01月27日 12:15城市快报记者 张珊珊 昨日获悉,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天津市妇联主席戴蕴,在本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戴主席提出,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经2017年市人大内司委和市妇联联合开展的本市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情况专题调研发现,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全市各部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总计近5000件次,出具告诫书37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家庭成员间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然多发,家庭暴力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对施暴者的强制干预和对受暴妇女儿童的庇护救助,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存在六大问题
其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当事人举证难。当事人因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验伤、拍照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无法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节,因此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公安处警时得不到相应支持。
二是法院调查取证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涉及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环节,需要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但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不利于受害者保护。
三是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反家庭暴力法虽明确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对不同种类证据的采信度、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不明晰。比如,对于家庭暴力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如何区分,侵害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如何掌握,现实危险如何判断,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问题。
四是告诫制度未得到充分利用。可以适用告诫程序的家庭暴力通常情节后果较轻,依法符合调解的范围,由于民警对现场调解这种结案方式比较熟悉,而告诫程序比较复杂,无法当场作出,需填写呈请审批表,经领导批准方能出具,且告诫也非结案方式,不能算做结案率统计数量,所以民警多倾向于出警后以现场调解方式处理结案。
五是庇护救助机构保障条件不足。全市12家救助管理站除市内六区和北辰没有建站以外,津南、东丽仅有编制没有站址。其他大部分救助管理站无床位或床位不足,不具备临时照料庇护的能力。同时,在管理手段和模式等方面均能力有限,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在遭遇施暴家属纠缠骚扰、扰乱庇护场所秩序的情况下,无法保证受助人员和机构的安全。
六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程序,以及其他单位如何进行协助,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致使相关责任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影响案件顺利执行。
提出两项建议
戴主席提出的建议是:一是尽快制定出台本市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细化各项制度设计,明确标准规程,加强公安、法院、妇联、民政、街道、社区、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明晰各部门职能分工及考核问责办法,有效发挥工作整体合力,多层次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让反家庭暴力法得到积极准确适用。
二是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培训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面向广大家庭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危害时,懂得如何保存证据和进行求助。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系统反家暴实际操作专题培训,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与适用,提升一线工作人员干预水平。此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鼓励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反家暴工作,加强对施暴人的行为矫治和心理干预。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127/43653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