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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大事 为避免产生纠纷应签订书面协议

2018年01月02日 18:44

城市快报记者张珊珊 本案系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一审中,二原告起诉二被告腾房,律师代理二被告,案件结果为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请。二原告上诉,律师继续代理二被上诉人参加二审程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诉的两套房屋坐落于东丽区的农村,两套房屋在同一院中毗邻。两套房屋分别登记在二原告名下,二上诉人是父子关系,二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父亲)的妻子与被上诉人(丈夫)是同胞姐弟关系,上诉人(儿子)称二被上诉人为舅舅、舅妈。经一审判决书查明,涉诉房屋登记日期为1991年5月31日,房屋由二被上诉人居住多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二被上诉人持有、使用。

本案对二被上诉人有利的因素是:自1995年至今二人都居住在房屋内,且修缮管理;涉诉房屋权利证明由二人保管。对二人不利的因素是:房屋权利证明登记人为二上诉人,二被上诉人购买房屋无书面协议,付款无收条。所以律师一方面在庭前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从日常生活习惯方面说服法官认可双方的房屋买卖事实,另一方面在一审程序中告知二被上诉人联系证人到庭作证。证人与双方都是亲属关系,陈述是有客观性的。

二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之一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之二是腾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该两个案由分别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两种诉求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律师与主审法官通过良好的沟通,法官同意律师的观点,并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主文中几乎采纳律师意见。诉讼期间,两审主审法官均认为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密切的亲属关系,本案如果硬生生判决,就会伤害亲缘关系,法官希望双方调解结案。律师一方面赞赏法官的意见,并表示在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做通委托人的工作。二被上诉人表示,只要上诉人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一切都好谈,但是最终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所在地段在早些时候被列入拆迁规划范围。

【律师提示】

房屋买卖是普通百姓生活中的大事,所以无论是亲戚还是朋友,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这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碍于情面未签订买卖协议,在付款时也应要求出具收条,或者在转账时载明款项用途。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102/43628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