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 按共同财产分割

2017年12月29日 00:20

典型案例:王先生与马女士向法院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王先生名下有2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马女士名下只有6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王先生认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马女士无权分割。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双方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呢?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分割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双方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本案中,因王先生、马女士名下共计30万元的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双方应各自分割得15万元的公积金,因此王先生应向马女士支付双方公积金差价9万元。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229/43625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