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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建装修工程应先登记 未登记不得开工建设
2017年12月12日 12:38天津日报记者 马晓冬 昨日,市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的同时,最迟于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建装修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建装修工程实施具体管理。此外,凡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也被纳入了管理范围。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登记时需持《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和建筑物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应持参建各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完工报告。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212/43605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