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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月底前别忘交纳供热采暖费 逾期交违约金

2017年12月11日 10:58

据介绍,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211/43603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