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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物被毁坏怎么维权?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7年11月10日 00:03天津日报记者 房志勇 市民高女士咨询:我母亲是京剧票友,故去后仅遗留下一件唱戏穿的“行头”。最近我为纪念母亲,穿起这件衣服去拍艺术照,在拍摄外景中,一名五岁小孩趁家长不备,将饮料泼向我,导致“行头”污损严重,无法恢复原状。“行头”价值虽然不算高,但对我具有重要意义,我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五岁小孩实施,但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看管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由小孩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您若起诉,应当列小孩与其监护人作共同被告。首先,您可以就财产损失主张赔偿,要求赔偿“行头”的损失。其次,因侵权行为损害的是您已故母亲仅存的“行头”,且您母亲生前系京剧爱好者,故该物品对于您来说现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110/43569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