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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未成年人并造成其伤害 是否应予以赔偿?

2017年10月27日 23:51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贾雪梅

我本人经营一家饭店,今年7月份的时候,雇佣了一名服务员贾某,当时他自称19岁,并向我出示了身份证,我通过身份证核实确认贾某确为19岁,并同意录用他。但贾某在店内上班第二天,就失手将热汤打翻造成手部烫伤,他的父母到店并要求我对贾某的伤害予以赔偿,当时我才得知,贾某的实际年龄不满16岁,应聘时用的是假身份证。请问,现在他的父母以我雇佣童工为由,要求我予以赔偿,我是否应该赔偿?

读者:张先生

律师解答: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和您的描述,由于您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您应当给贾某以相应的赔偿。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贾雪梅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027/43542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