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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儿子过世后 房产遗产该如何转继承?

2017年10月20日 23:04

天津日报记者 房志勇 整理 于阿姨来所咨询:我跟丈夫有一套房产,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于2010年去世,房子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从未分割丈夫留下的遗产。2016年儿子也去世了,有一个7岁的小孙女。现在儿媳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请问:是否于法有据,以及能继承的份额是多少?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律师高俊丽解答:首先,您跟您丈夫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分出1/2给您,剩下的1/2才作为您丈夫的遗产。在没有遗嘱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您跟儿子各占1/2的份额,即各占该套房产的1/4。由于您的儿子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那么就涉及转继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结合本案,儿子的合法继承人有3个,即您、儿媳和孙女。在儿子死亡之后,他继承您丈夫遗产的权利就转移给你们三个。因此,儿媳主张继承该套房产的一部分份额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对于儿媳来说,由于该权利是因为儿子死亡才享有,该转继承所得遗产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就儿子应继承的该套房产的份额来说,你们三个人应当是相同的,即各占1/3。具体来说,就是该套房子儿媳跟孙女各自可以继承1/12,剩下的5/6则应依法属于您。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 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昆纬路88号新闻大厦1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020/43533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