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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高

2017年10月19日 23:27

每日新报记者 李海燕 任悦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将按照国家民政部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落实政策。

1、哪些优抚对象提高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及性质,标准从每年6930元到72850元不等。

烈属定期抚恤金为每年231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1986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186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5052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为50520元,红军失散人员为22790元。

2、哪些退役退伍人员享补助

民政部通知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天津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也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天津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天津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中央财政对天津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3、哪些烈士子女提高生活标准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4、这些老党员提高生活补贴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天津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019/43532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