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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2017年10月05日 20:29

秦菊香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整理 典型案例:赵先生与白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16年5月结婚,白女士很快就有了身孕。但是,结婚后赵先生仍然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经常冷落白女士,并且白女士的婆媳关系恶劣。2016年12月,白女士隐瞒了赵先生,私自将6个月大的胎儿引产。得知这一消息的赵先生愤怒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女士与其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那么,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够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妻子主张赔偿吗?赵先生的离婚请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处理。”

由此可见,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堕胎主张侵犯其生育权并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丈夫因妻子擅自堕胎产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可以据此支持丈夫的离婚请求。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1005/43518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