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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探望权”纠纷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2017年09月28日 23:12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蔡先生与陈女士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9月生育一子小蔡。因双方产生矛盾,陈女士于2016年4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蔡先生分居至今。陈女士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蔡先生离婚未果。其间,蔡先生去探望小蔡时,遭到拒绝。2017年7月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其有权探望小蔡,陈女士应予以配合。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蔡先生和陈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小蔡的法定监护人,故蔡先生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小蔡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蔡先生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928/43511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