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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残疾人就业申报月底前可补报 需要缴纳保障金
2017年09月16日 17:26天津日报记者 韩雯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征收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希望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从昨日本市召开的残疾人雇主培训会上获悉,因2016年是执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一年,部分用人单位错过申报2015年度残疾人职工人数,在9月30日前,用人单位一定要尽快补报,逾期未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缴纳保障金。此外,本市还扩大了保障金免征范围。
据了解,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保障金纳入市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自今年4月1日起,本市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916/43497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