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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完善网络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2017年08月23日 22:35

城市快报记者 王昊 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为全面加强网络消费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网络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就完善网络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提出要求,在9月30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一个赔偿先付试点单位。

完善首问制度

网络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提出诉求。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提出诉求。网络平台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因网购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对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或者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相关程序。

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鼓励、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网络、电视购物平台等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已经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要明确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网络平台内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网络平台可以与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销售者、服务者签订合同(协议)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且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被认定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通过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等方式终止其经营资格。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护自己权益的,网络平台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情况,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823/43458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