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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营者违规 最高罚款50万元

2017年08月11日 22:50

本报讯(记者唐沙砂 孙兆)近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河北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改善消费环境、营商环境,督促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据悉,该《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会上表示,要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开展消费者组织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协作机制,联合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调查,共同发布调查结果,实现消费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独立开展市场消费分析并发布结果,开展市场消费分析的方式包括市场调查、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评议活动。

同时,会上指出,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要社会问题。推销广告频繁打扰消费者的生活,给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条例》第十九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5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根据河北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实需要进行的,修订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7/0811/43433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