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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过快速路被撞 法院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7年08月09日 15:14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一段时间以来,天津发生多起行人横跨快速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类交通事故里,违章的行人应负什么责任呢?8月8日,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典型案例,推自行车横过快速路被撞后死亡的男子被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8月,李某驾驶车辆在河东区某快速路行驶时,遇刘某推自行车横过快速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被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伤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诉讼期间刘某死亡,刘某及其亲属两次诉讼共获得赔偿67万余元,除交强险公司和商业第三者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外,李某承担3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河东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齐明表示,刘某推自行车横穿禁止非机动车驶入的快速路,一时的侥幸心理导致自身一级伤残乃至最终死亡,给自身家庭带来巨大悲痛,同时李某也承担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案提示人们,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进中也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同样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责任,不应因侥幸心理违反交通规则,否则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据河东区法院副院长张雨梅介绍,在河东区法院2014年至2016年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30.5%的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被认定承担责任的事故原因主要包括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逆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行人横穿有栏杆和黄格线的道路、骑自行车或电动车驶入快速路和高架桥等道路等。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809/43426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