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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7年07月29日 21:24

城市快报记者 张珊珊 昨日获悉,《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第一个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在强化实名收寄、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最后300米”投递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上线

为强化快递实名制,意见稿将实名寄件上升至法律层面。意见稿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目前,国家邮政局已经推出了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来每个快递员都将配备这一系统。

未保价按民事规定赔偿

在快递服务中,针对快件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意见稿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开设相关保险,未来1-2年快递保险领域将更加健全。”业内人士分析说。

泄露信息最高罚10万

意见稿主要从个人信息、人员保障、绿色安全、消费者权益4方面加以规范和约束。意见稿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若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未立即对信息泄露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单位小区设投递场所

没有物流信息跟踪、没有专人保护,快递的“最后300米”成为最易“失联”的一段路,由此智能快递柜等新型投递方式陆续出现。意见稿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729/43400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