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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建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档案

2017年07月21日 17:57

导报讯(记者 刘勇)经济导报记者从19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目前许多社会组织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健全,山东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兼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光杰介绍说,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针对该问题,《意见》对各级各部门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共享资金数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7/0721/43385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