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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涨了100元
2017年07月14日 14:21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自今年7月1日起,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714/43370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