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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保健品消费者权益受损,广告代言人需担责
2017年07月14日 12:17封面新闻记者 许雯
6月,在保健品电视广告中频频出现、拥有多达9种不同身份的“神医”刘洪斌,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此引发公众对保健品虚假广告的声讨。7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以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方案》明确提出,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封面新闻获悉,本次整治行动要求各地监管部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消费者权益受损 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等均需担责
封面新闻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本次整治涉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以及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等。
《方案》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电视台等广告发布单位,《方案》提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方案》同时明确,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将加大对电视、互联网等发布者监督检查
在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里,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将排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针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封面新闻注意到,本次整治行动除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排查外,还将排查非实体店经营单位。其中,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产品,将责令下线并召回。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方案》提出,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7/0714/43369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