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律师详解法律规定

2017年07月06日 18:15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乙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乙女所有,由甲男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就抚养费应当向被告主张多少,乙女向律师咨询。那么,有关抚养费支付数额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司法实践中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706/43352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