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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银行 为调10年前柜台取款凭单复印件
2017年05月20日 23:11本报讯(记者张蕾)为解决与前妻的财产纠纷,储户石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调取其个人账户10年前的柜台取款凭单复印件,却遭到银行拒绝。为此,石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银行方面曾向法庭表示,关于银行有没有义务向储户提供取款凭单的复印件以及是否有期限的要求,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们也希望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此作出指导。
石先生起诉称,去年,他到该银行长虹桥支行申请调取他名下的两张银行卡2005年至2007年取款的凭单复印件,但银行告知,只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才能调取,以此拒绝了石先生的要求。石先生认为,作为银行的储户,他申请调取自己账户的柜台取款凭单复印件是他的权利,也是银行的义务,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予以提供。
两张卡共涉及13笔取款业务。据石先生讲,他与前妻存在财产纠纷,这13笔钱涉及到他个人的婚前财产,但办理取款业务的是他前妻,钱也是被他前妻取走的,由于前妻对此否认,所以他只能向银行调取当时的取款凭证以查看签字。
在庭审中,银行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石先生的诉讼请求。银行代理人称,取款凭单中有关客户一联的原件,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就已经给到了客户本人。长虹桥支行只是石先生这两个账户的开户行,13笔取款业务并非在长虹桥支行办理的,而是在其他网点,因此长虹桥支行没办法提供凭单复印件。
“这13笔钱涉及的网点我都去过,均提交了相关申请,但都遭到了拒绝。”石先生说,他咨询过律师,由于长虹桥支行是开户行,即他与长虹桥支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所以他可以起诉长虹桥支行。“我跑了银行好多趟,实在是没办法了才起诉的。”
石先生告诉法官,以他办理业务的经验,时间较近的取款凭单复印件是可以从银行调取的,但时间久的银行通常不给 提供。但是,银行从来没有明确说过,超过多长时间的不能提供。石先生还提到,他在与前妻的析产案中曾经向法院申请过调查令,但法院没有同意,“法院认为我是调取自己账户的信息,目前没有看到银行不能向储户提供的规定,所以这不需要由法院开具调查令。”
对此,银行的代理人表示,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应不应该向储户提供凭单复印件,但就银行目前的行业惯例是不给提供的。
记者了解到,因为同样的遭遇,石先生也曾起诉过其他银行,这两家银行在接到诉状后经协商最后都同意了石先生的请求,双方达成和解。
庭审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石先生表示愿意,银行方面则未给出明确意见。据悉,该银行此前曾向法院表示过,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希望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此作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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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7/0520/43177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