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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动物园干部员工侵吞票款 卖"回笼票"7人获刑

2017年05月05日 23:13

卖“回笼票”一票带多人 七人获刑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天津市动物园干部侵吞票款被开除党籍的消息经披露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报记者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获悉,日前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七名被告人被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均被判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熊某、李某、高某、朱某、董某、于某及付某、王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均系天津市动物园事业编职工。刘某曾任该园某售票处检票组长。付某曾任该园某售票组1组组长,组员有熊某、李某(2014年10月由2组调入1组)、王某。高某曾任该园某售票组2组组长,组员有朱某、董某、于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经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刘某伙同售票组2组的高某、朱某、董某、于某、李某以及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一票带多人入园、卖“回笼票”(检票时不撕副券,交由售票组重新售卖)的形式侵吞动物园门票款共计4.8万元,上述票款已被俵分挥霍。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刘某伙同售票组1组的熊某、李某、付某及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一票带多人的形式侵吞天津市动物园门票款共计2.25万元,该款已被俵分挥霍。综上,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侵吞票款数额分别为4.8万元和2.25万元,合计7.05万元;被告人李某(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分别在两个售票组工作)伙同他人侵吞票款数额分别为3.6万元和2.25万元,合计5.85万元;被告人高某、朱某、董某、于某伙同他人侵吞票款数额均为4.8万元;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侵吞票款数额为2.25万元。2015年6月,天津市动物园因发现门票收入同比大幅度下降,后开展整顿票务工作。被告人高某、朱某、于某、董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天津市动物园纪检部门主动交代侵吞票款的行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李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此,以贪污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高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朱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董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于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熊某的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熊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上诉人及各原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本案二审检察员、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杜国伟表示:

一方面,本案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从众心理的诱导下,从贪图小利到获取甜头以致走向深渊。本案各参与人“蚂蚁搬家”式日复一日地侵吞票款,虽每次数额不大,但次数及参与人员众多,从弥补损失到购买日用品,再到后来发现收入不菲而置规章制度乃至法律于不顾,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员工教育会议,强化纪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另一方面,园区的管理制度亟待完善。本案中涉及的售票组在人员管理、售票、票款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为员工侵吞票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当完善园区自身制度建设,强化园内监督检查,包括票务的领取、管理,各售票口售票情况、值班明晰规范及售票款的签字、报备等,从而通过建章立制堵塞售票行为的管理漏洞。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505/43120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