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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奔波近两年屡碰壁:谁认定我因公受伤事实
2017年05月02日 22:19▼读者来信
1970年11月8日我应征入伍,1976年4月26日复员。1973年,我在部队排练中摔伤,致使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严重撕裂、内外侧韧带撕裂,后在部队医院进行半月板切除手术。退伍时,当时考虑到个人因素,放弃了部队评残机会,但在退伍证上标记了“右膝做过手术因公”。
现在我已将近70岁,年龄越来越大,我决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我因公受伤的事实。我多方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后,2015年5月份,我找到原蓟县民政局,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被告知档案里没有原始材料记载,不能评残。我多次争取后,原蓟县民政局优抚科领导同意我做骨龄鉴定。
我四处走访,被告知,以我国现有技术做不出来。民政部门于2016年5月份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诉我可以将复员证所记载文字做鉴定,看是否在同一时期书写。现在我找到天津和全国多家鉴定机构,但同样被拒之门外,都告诉我“年代久远,鉴定不出来”。
为了准备评残的材料,我奔波了两三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精力,遍访了尚在人世的当年战友、医生和相关知情人员,并说服他们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我能提供的材料有:1.复员证。证明我在部队右膝因工受伤做过手术。2.当时部队所属医院证明。证明本人1975年在部队医院住院;证明在该院进行半月板切除手术;证明做手术时是驻津部队某部战士;证明曾有病历,因年代久远已经按规定销毁。3.住院卡片。证明我的姓名、部队职别、住院卡号、病案号、籍贯、住院日期。4.医院伤情证明:证明申请人现在仍然确有以上受伤手术情况。5.申请人当时所在部队指导员贾元浩同志(曾任河北省玉田县交警大队督查室主任,现已退休)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部队确实因训练受伤做过手术。6.申请人同年入伍同年复员战友王秀静同志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部队因公腿部受伤做过手术,证明复员时为什么没有评残,证明和申请人当时在一起训练,而且在同一部位受伤的河南籍农村战士复员并已评残的事实。
我因公受伤情况属实,而且我也提供了大量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此事实的存在。我有着40多年党龄,受党教育多年,我只求能在有生之年,能够恢复我因公受伤的事实。
反映人:张先生
▼记者调查
天津日报记者 赵煜 记者日前向蓟州区民政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在2015年5月到该局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发现,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在其退伍后,病历卡片中只显示其姓名和服役部队,没有因公负伤及受伤部位治疗的相关记载,不能作为原始医疗证明,也没有原始档案因公负伤的记载。因张先生不能提供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民政部门未能受理补办残疾等级事项。
该工作人员表示,据张先生反映,因原始医疗档案已找不到,但战友女儿是254医院军医,告知可以做骨龄鉴定确定受伤日期。针对该情况,区民政局优抚科到市民政局优抚处请示,市局优抚处答复意见为:一、本人可以申请做骨龄鉴定;二、退伍证为个人保管物品,非档案材料,原则上不能作为评残依据,但考虑其特殊情况,同意对退伍证上的标记(“右膝做过手术因公”)进行字迹司法鉴定,鉴定字迹是否为发证时书写,以此视同原始记载,并告知了张先生。之后,张先生又反映,他找到254医院被告知,以我国现有技术做不出骨龄鉴定。区民政局得知他无法找到鉴定字迹的部门后,向他提供了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和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建议他去这两家鉴定中心咨询能否字迹鉴定。后来,张先生反映,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告知其做不出;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说,天津市司法局有明确规定,不能对属于复员证一类的证件做鉴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区民政局确实无法受理张先生要求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诉求。
记者又与天津市民政局取得联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市民政局主要是针对各区送来的文件材料,认定所申报材料是否能够评残。
对于上述答复,奔波多年后的张先生感到很失望。他说,自己要求认定“因公负伤”,更多的是想恢复自己的名誉,“参军入伍,是我一生的骄傲;因公负伤,更是我一辈子的荣光。但现在这个事实,却得不到承认,我很伤心……”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502/43106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