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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意见 截止日期为5月7日

2017年04月23日 22:43

每万辆车得配备50名服务人员

城市快报记者 李文博 昨日,《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7日。《暂行办法》共12条,对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运营企业、使用者的各方责任,发展原则、车辆登记、企业运营规范及管理、使用者行为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监管与违规处罚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要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车辆得有精确查找功能

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收取押金的,要按照与使用者的约定及时退回押金。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

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未满12周岁儿童禁止骑行

《暂行办法》明确,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通过以下途径提意见建议

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点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专栏,发表意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jiaoweitgc@163.com,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意见建议”。

信件邮寄。邮寄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停管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邮编:300250)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423/43063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