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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人才团队 和平公证处:扬帆奋进 开拓进取

2017年04月19日 23:15

和平公证处:扬帆奋进 开拓进取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原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成立于 1982 年,2013年12月经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改制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今是一支拥有21名高素质人才的公证团队(其中具有执业资格公证员6名,公证辅助人员15名),公证业务涉及百项,出具的公证书也发往世界各地,在国内外均享有赞誉。

三十五载寒来暑往,三十五载春华秋实,在和平公证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证工作及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各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的高度认可,各类殊荣相随相伴。2004年,被中国公证员协会评为“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 2010年,被和平区委、区政府评为“和平区先进集体”;2011年,公证处所在党支部被天津市政法委员会评为“天津市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2012年,斩获天津市“优秀公证处”殊荣;2015年,被和平区总工会授予“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改制后的和平公证处,焕发新颜,成为一支年轻工作人员占90%的公证团队。新鲜血液的注入也带来了更多发展新气象。2016年,被共青团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授予“区级青年文明号”;2017年,被和平区妇女联合会授予“和平区级三八红旗集体”殊荣 。

和平公证处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秉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公证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市区重点工作提供了公证法律保障。从和平区的“民评官”到公立幼儿园派位招生摇号,从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房产交易到遗产继承,从遗嘱到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从大中型企业融资到个人民间借贷,从出国留学移民到境外企业设厂投资,公证职能已深入政府工作、社会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积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公证行业任重道远,和平公证作为天津公证行业的先锋品牌更是责无旁贷。

和平公证处长期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积极做出贡献。2017年1月,和平公证处乔迁至和平区西安道68号,入驻和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办证大厅中配备了自动叫号机、自动受理机、电子触摸查询屏、电子宣传显示屏、高清电子监控设备等现代化办公设施。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强势来袭,和平公证处开创全市公证机构公证档案管理之先河,于2017年初率先开展公证档案数字化深加工项目,不仅便利了当事人查阅2016年以后的公证档案,而且为未来公证档案管理转型奠定坚实基础。为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和平公证处积极响应群众实际需求,创新工作思路,经过认真调研,与顺丰快递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于今年3月份成功开通了为公证当事人邮寄公证书的服务项目,这是继“微信申办公证”之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此法既人性化,方便了当事人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周边道路的交通压力。

春耕夏种,秋收冬藏,办公环境变了,时代要求变了,始终不变的是和平公证人的一颗“公证为民”的心,重业务,严格把关公证质量;抓管理,树立良好公证法律服务形象,和平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切实提升公证服务水平,用实际行动为群众送去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建设“美丽天津”和“品质和平”,打造“和平公证”优质服务品牌。

质量监督建章立制 规范管理担当作为

——和平区司法局出台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和平区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全市公证行业集中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把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工作公信力,作为公证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为加强和规范和平公证处公证质量,保证公证质量检查效果,完善公证案卷质量检查制度,主动作为,建章立制,制定了《和平区司法局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评审标准。

根据制度规定:由公证工作管理科每月对和平公证处公证员上一个月承办的部分公证案卷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受检范围包括办结的各类公证,评定结果在每月《质量检查评定情况通报》上公布。公证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评定为优秀案卷的公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卷宗的公证员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送局公管科备案,把公证队伍惩戒问责与保护激励统一起来。

和平区司法局要求和平公证处,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该制度,以务实的作风,促进广大公证人员恪尽职守,敢于担当,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苦干实干的竞进态势。从机制上建立公证质量的有效路径,提高公证质量管理的实效性和长效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

和平公证处参加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中服务日活动

近日,由团市委主办的“2017青年文明号集中服务日”活动在和平区和平路隆重举行。和平公证处派出6位青年公证人员参加此次活动,现场为广大市民提供面对面公证法律便民咨询服务,并走访各个单位进行公证法律宣传。

和平公证处青年公证人员秉承“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理念,以身作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广大市民关心的遗嘱、继承、出国、公产房置换等公证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发放宣传册百余份,赢得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活动过程中,青年党员创新服务理念,主动走出去将公证法律服务送到教育、医疗、邮电、交通、食品、电力、银行金融等行业单位的身边,同时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针对各个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公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得到众多企业的高度认可,彰显出和平青年公证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

和平公证处将紧紧抓住团市委“号手联动树文明标杆 奉献全运创青春业绩”主题活动,秉持“便民、利民、惠民”的宗旨,引导青年公证人员立足本岗,拓宽工作思路,树立责任担当意识,提升公证服务水平,树立文明公证形象,营造和谐氛围,充分发挥青年人的优势和“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示范作用,打造和平公证法律服务优质品牌,为天津全运会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公证热点问答

1、法定监护人能否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解答:

法定监护人不能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放弃继承权能否通过网络视频确认?

解答:

放弃继承权不能通过网络视频确认。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做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的军人退役金是否属于遗产?

解答: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的军人退役金不属于遗产。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41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由此可见,上述退役金性质上属于丧葬费,因此不属于遗产。

4、办理公证遗嘱,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

办理公证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头脑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人立遗嘱必须是自愿的;

第三、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四,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5、公证遗嘱可以撤销、更改吗?

解答:

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更改的。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仍须采用公证形式才有效。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419/43049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