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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纳入医保 实行定点医院管理

2017年04月12日 00:39

天津日报记者廖晨霞 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做好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4月17日起,将非小细胞肺癌部分靶向治疗特定药品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实行定点医院、定点特供药店管理。

《通知》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指定治疗医院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且符合特定药品适应症的本市户籍患者。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的参保患者,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

参保患者自确认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次日起,累计发生的5万元(含)以下特定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所需资金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实行单独记账管理,不设报销起付线,不纳入门诊或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经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应到特定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诊断,由责任医师填写《天津市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并经承保公司审核后,纳入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应每隔三个月向责任医师申请一次药品评估。逾期一个月未做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患者应在特定药品定点医药机构中,选择一家医院及其两名医师、一家药店,作为本人定点就医医院和责任医师及特供药店,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定点就医医院和责任医师负责疾病诊断、复查评估和开具处方、配药等服务,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30天。参保患者可在本人定点就医医院取药,或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本人特供药店购药。

异地居住就医参保患者,应在就医地选择一家经中华慈善总会援助项目官网公示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医师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特供药店)和责任医师,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412/43021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