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天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860元

2017年03月20日 20:38

天津日报记者 韩雯 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下月起天津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也就是说,农村困难群体将享受到与城市同等的救助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统一调整为860元

根据日前天津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

低收入家庭救助

范围统一调整为860元至1290元

标准统一调整为258元

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调整为城市1720元

农村集中供养1720元 分散供养129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

价补联动

范围统一调整为低于1290元

将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

此次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味着又将有一部分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市民政局提醒,申请社会救助,不光要看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还要看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320/42936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