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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 用假离婚证逃税谁该负责?

2017年02月25日 21:02

卖家出售二手房 买家未代缴所得税 档案里莫名出现一张离婚证

用假离婚证逃税 谁该负责?

2015年3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一套“满五不唯一”的住房出售,但在缴纳税款时,买房人孙女士仅缴纳了契税,并未缴纳近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心怀疑虑的张先生发现,交易税费的档案中竟然有自己的离婚证和唯一住房承诺表,这与自己已婚且不是唯一住房的情况不符,但孙女士对此表示不知情,并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孙女士和中介公司提出各26.9万元和280万元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退还5万元定金,二人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案情

满五不唯一

竟免缴个人所得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然居客公司),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约48平方米的房屋,以134.5万元的总价售与买房人孙女士,之后孙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

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性质为“满五不唯一”,孙女士承担全部税费。合同还约定,因房屋为“满五不唯一”,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计征。

张先生称,根据当时中介的计算,孙女士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18万元。

2015年4月,孙女士只缴纳了契税1.22万元,对于孙女士免征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深感疑惑,向孙女士及中介公司追问原因,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后张先生查询了交易档案,竟发现其中有自己的离婚证复印件及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上有自己的签字。

张先生认为怡然居客公司与孙女士中的一方或者两方串通伪造了离婚证及承诺表,逃税这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甚至会引来刑事责任,而孙女士对此表示不知情,并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之外,提出违约金的赔偿请求,张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外,还要求孙女士赔偿违约金26.9万,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先行赔偿自己置换房屋交易成本等损失280万元。

一审

买家中介都称

不存在违约情况

一审庭审中,昌平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一份说明,经其核算,此次交易少缴税款共计19万多元。因涉嫌伪造离婚证这一情况,该局已于2015年8月报案,但截至一审庭审时,并未有进展。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一份中介公司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介公司承认张先生当时并未提交离婚证。关于签字问题,张先生称当时他人只将一沓材料的右下角逐页翻起让他签字,其在未能仔细阅读材料内容的情况下被骗所签。

孙女士在一审答辩中称,自己是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手续缴纳,不存在违约情况。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称,同意孙女士的诉求,不同意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的另一份证据显示,涉案交易的中介公司员工白某,曾为孙女士介绍了一位自称有办法避税的朋友,但要收取避税金额的一半作为报酬。“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做出这样的事情。”证据中白某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和张先生各有过错:孙女士对税费数额不知情的辩称,不合常理;张先生在唯一住房承诺表上签字,未尽到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返还5万元定金,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二审

买卖双方诉苦

房价大涨损失大

今天上午的庭审,孙女士一方请求法庭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张先生一方称,请求法庭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即退还5万元定金和驳回其赔偿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是不正确的,合同的解除是孙女士故意偷逃税款导致,张先生在签订过户手续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交易大厅人员众多,加之对方设计欺骗,我很难察觉。”

另外,张先生提到,自己要置换的房屋价格已经从当时的500多万涨到了现在的1000多万。

孙女士一方称,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自己均按照合同的要求,办理税费手续,履约不存在过错。针对一审中白某的证言,孙女士称,上面既没有白某的签字,也没有中介公司的盖章,“另外,白某目前是公安机关通缉的嫌疑人,其证言的效力值得怀疑。”

孙女士也提到房屋涨价,“涉案房屋已经涨价一倍,我们最后却只收到5万元定金。”

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白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应为其买单。

截至记者发稿,本案还在审理中。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文章来源:http://life.72177.com/2017/0225/42847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