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商业观察 金融

网贷资金存管被仅限于银行 专家:强调免责为打消顾虑

2017年02月23日 22:05

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李海霞)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和《指引》的要求,P2P机构在完成备案之后需进行资金存管,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同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强调,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明确: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以及对存管资金账户提出明确要求;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头存管被叫停。同时,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或被明确否定。

“《指引》特别强调免责条款,主要是打消商业银行的顾虑,更愿意加入到存管的业务中来。”董希淼说。

另外一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同时,这次《指引》明确了银行在推进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即存管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表示,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随着《指引》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富友支付总裁吴伟认为,银监会的监管文件指出,网络借贷合规经营要完成地方金融办备案、电信业务许可和银行存管3大要务。其中银行存管是网络借贷平台合规道路上第一要务。银行存管比较市场化,市面上也已经有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抓紧过渡期的时间窗口,尽快完成银行存管的签约和上线。

“《指引》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银行的一些免责范围,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增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义务的积极性。《指引》也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资质门槛,只有符合业务要求,有足够技术能力的银行才可以担当存管人的角色。”杨一夫说。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7/0223/42838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