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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今年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7年02月21日 22:55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天津日报记者 韩雯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减轻一部分人的负担,天津日前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从今年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告》,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具体范围包括: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一名残疾人为例,其每月工资收入是5000元,过去,一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40元,此次减征后,个人只需要缴纳270元的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221/42830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