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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准入证拒绝入住 买家获赔37万元

2017年01月30日 15:25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 这是一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主储先生2011年11月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坐落在市中心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价款270余万元,当时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前。而事实上,2017年春节前,储先生才入住,整整迟延了两年之久。究竟为什么呢?

原来,开发商称,其不是没通知储先生入住,而且是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前通知的,储先生自己不住,不能把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开发商还称,双方签有合同补充条款,只有至准入证实际下发后如果被告未通知原告收房,被告才构成违约。因为这个补充条件,储先生也自感很被动,对索赔很是担心。他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安刚律师当了他的代理人。

安刚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代储先生到法院立了案。开庭前,还到房屋所在地实地调查,确认涉案房屋确实还没有准入证。开庭时,被告开发商委托的律师主张被告并不违约,理由如上。对方还提交一份上级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判买房人败诉的生效判决,给法院施加压力。

安刚律师认为开发商提交的补充条款无效,对方律师用以证明被告开发商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更是于法无据。安刚据此与对方律师展开激烈辩论。庭后,安刚律师又反复与法官沟通案情。沟通中了解到,与储先生同时起诉这家开发商的还有七八位业主,法院表示一定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鉴于对方律师提交了上级法院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合议庭还要审慎研究一下。

最终,案件2016年12月底判决,法院采纳了安刚律师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储先生违约金37万余元。储先生非常感激安刚律师为他所做的工作。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提醒市民,购买商品房签约前,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对于约定不明的部分必须询问清楚,以免发生歧义引发纠纷。另外,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商品住宅无准入证的,业主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交房后,商品住宅取得准入证前,开发商催告业主收房,业主因客观原因办理入住手续的,仍然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损失相应利益。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130/42756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