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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完善保证金制度

2017年01月12日 11:22

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力争到2020年,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

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

工资支付负总责

通知明确规定,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通知同时落实了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完善保证金制度

实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

通知规定,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可建立差异化缴存标准,根据企业工资支付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缴存金额不足的,本年度不得参与天津工程招投标或承担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阶段划入预储账户。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银行卡月结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理。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代理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原则上按月结算、按月支付。结算期可以缩短,不能延长。

联合惩戒失信单位

违法讨薪将受罚

完善对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针对失信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知也对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于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7/0112/42693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