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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重申购汇规则 虚假申报将被列入“关注名单”
2017年01月06日 22:53近日,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了完善。今年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表》进一步细化了申报要求,其中“个人办理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的表述也引发市场关注。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并不涉及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但此举有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封堵现有个人购汇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加强对个人逃汇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条例明确指出:“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个人购汇不得用于海外购房也并非新政,个人海外购房及投资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一直以来都不能做。还有就是个人购汇境外投资证券,按现在的外汇管理规定,也只能通过QDII进行,或以人民币形式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方式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在实践中也都是一直这么掌握和执行的。大家之所以有误解,可能和过去一些投资机构误导,申报信息不完善导致监管没有跟上有关。
“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外汇局了解到,最近一两年,个人通过分拆购汇方式进行逃汇的案件时有发生。2015年7月至8月,天津市苏某向刘某等39名境内个人累计转账1187.9万元,苏某使用上述39人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ATM机)上购汇246.75万加元。购汇后,苏某及朋友孟某(按苏某要求)使用上述39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银行柜台以一年以上留学学费等名义,将246.75万加元全部汇至其在香港地区开立的账户;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省王某将其个人人民币资金划入其公司30名员工的个人账户,由其员工分别购汇并以“留学旅游”名义汇至其境外个人账户,总计30笔,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上述以个人分拆购付汇方式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相关个人已受到行政处罚。
“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上述负责人表示。该负责人还表示,外汇局将强化外汇市场监管,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加大惩处强度,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实际上,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完善相关外汇管理制度参考了他国尤其是与我国情况类似的新兴经济体的相关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记者了解到,额度管理是国际上控制个人交易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个人实施额度管理的国家,虽然一般采取一揽子管理方式,但对个别风险较大的项目也会采取特殊管理措施。例如,印度在2013年调低了跨境收支额度,明确禁止个人购买海外不动产。未实施个人额度管理的国家,也会区分不同交易项目,分别采取禁止、限制或放松等措施。例如,乌克兰禁止个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澳大利亚规定居民个人对非居民捐赠资助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与此同时,无论是否放开个人外汇管制,都基于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要求,要求个人交易真实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强化并不涉及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记者 张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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