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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建立公开质询制度 涉及险资举牌等事项

2016年12月29日 12:27

质询对象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利益相关方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保监会12月28日起草了《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质询范围为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二是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有关问题;三是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四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质询对象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利益相关方。

质询形式分为三种:一是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二是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同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三是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免予披露。

保监会要求,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纳入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质询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229/42628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