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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关于债转股专项债券发行指引通知

2016年12月27日 22:52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近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

关于发行条件,通知明确,发行人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通知提出,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债转股对象企业应符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对于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通知明确,主要用于银行债权转股权项目(以下简称债转股项目),债转股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发行人可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债券资金既可用于单个债转股项目,也可用于多个债转股项目。对于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债券资金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针对债券期限,通知提出,对于有约定退出时间的债转股项目,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债转股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到期一次还本。也可在实施期限基础上,设置可续期条款。

通知要求,债转股专项债券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债转股专项债券原则上应以转股股权作为抵押担保,如果该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应将变现后不低于债券存续期规模的资金用于债券抵押。对于债项级别为AAA的债转股专项债券,可不提供上述增信措施。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可选择分期发行方式。债转股专项债券在银行间市场面对机构投资者发3行。

允许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通知还提出,债转股专项债券应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如债转股项目的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227/42618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