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观察 金融
既挣钱又不被骗 民众投资渠道如何拓宽?
2016年12月12日 11:01□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陈佳韵
眼看着地处北京周边的燕郊房价飙涨,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杨先生知道,自己在燕郊买房投资的计划已经难以实现了。
看看股市涨跌不定,再看看黄金价格一路走低,杨先生只好叹息一声:投资门槛低的,收益难以保证;投资门槛高的,自己又迈不过去。
针对这样的投资尴尬情况,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
民众投资渠道该如何拓宽?深化金融改革又需要怎样的法律保障?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居民投资渠道有限非专业
杨先生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所住房屋是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购买于2009年。
几年来,杨先生在一家公司的职位几经升迁,工资也一路看涨,原本每月4000多元的房贷还款越来越不是事儿。
有了余钱之后,杨先生开始和家人商量,在工资之外能增加点收入。然而,经过咨询周围的朋友和接触一些银行理财人员之后,他发现,一方面市面上的投资渠道非常多,比如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贵金属,甚至包括楼市;但另一方面,适合自己的还真不好找。
“除去每月固定开销,还要为将来存一部分,我能拿出来作为投资的钱并不多。”杨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买股票吧,周围朋友亏的比赚得多;买基金吧,能够一直赚钱的也不多;买国债吧,一般时间都比较长。”
在他看来,投资楼市“很赚钱”。他有一位朋友在2009年的时候投资了一套60平方米的小户型,当时总价还不到100万元,去年以近400万元的价格卖掉。
杨先生在朋友的鼓动下,原本打算在燕郊投资一套小户型,2013年以来为此多次去燕郊。
然而,实际情况让他始料未及,燕郊的房价“像坐火箭”一样飙升,如今已经是每平方米两三万元,他手里的那点钱离首付越来越远。
“门槛高的,你只能看着别人赚钱;门槛低的,你也赚不了什么钱,我真的不知道哪个投资渠道适合我。”杨先生这样总结自己的“理财感受”。
在杨先生看来,赚不到钱还是好的,就怕投资不成反被骗钱。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一家网站对外发售基金产品,一份1500元,一人最多购买10份,投资1500元以后,平台60天之内每天返还88元,也就是说60天可以净挣900多元。
面对这种投资小、回报高的诱惑,上当受骗者众多。从2015年9月到2016年7月5日,网站共发售产品1.5万多份,涉及金额2250余万元,参与人数近5000人。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存在两个特征,一是居民投资渠道的非专业性,多由居民自己寻找投资渠道,缺乏抗风险能力;一是投资渠道非常有限,适合居民投资的金融产品并不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确实一直在增加,必然需要找到其他投资渠道和收入增加的途径。但实践中,适合老百姓投资的途径“的确特别少”。
理财市场制度性约束待打破
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既有高风险、高收益类型的投资渠道,也有低风险、低收益类型的投资渠道,比如有股票、债券、基金、贵金属、期货、珠宝、古董、文物、楼市等。
那么,看起来这么多的投资渠道,为何给老百姓的印象却是投资渠道严重缺乏呢?
对此,邓建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所以我国居民投资渠道给人一种不理想的印象,是因为居民个人的原因和制度原因造成的。
邓建鹏表示,从居民个人角度来说,现在居民投资渠道还是比较多的,但也非常复杂,非专业的投资人其实很难看懂,无法通过这种投资渠道增加收入。
在邓建鹏看来,从制度角度来说,正因为投资是一个专业性领域,因此有些骗子就看准这一点,对一般老百姓进行欺诈,同时由于监管不足,导致监管机构对这种欺骗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进行惩罚,造成投资者产生损失。
例如,在江苏,一家商贸公司以高额的回报和新颖的“等额本息”返还方式,吸引中老年人投资该公司。
该公司的具体方式是,交纳一定金额的钱款,便能成为商贸公司的“宣传员”。然后以10个月为投资期限,每月能领回10%的本金和8%的“宣传费”。
因为是本金和利息同时返还,投资者便觉得风险小,所以纷纷加入。不久,公司负责人卷款潜逃。根据警方的初步统计,参与投资者超过万人,涉及投资金额超过亿元。
尹振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传统金融机构没有积极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也是一个原因,因为我国目前的刚性兑付制度,让传统金融机构担心收益无法填补风险进而缺乏创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
“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或者财富市场中最重要的制约因素还是制度层面的,尤其是刚性兑付制度。”尹振涛说。
尹振涛举例说,比如固定收益渠道,首先银行理财为主要投资渠道,但是它的收益率并不高,或者是为老百姓定制的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比较少,银行理财的类型比较单一,“为什么单一?核心问题还是刚性兑付制度没有打破,银行不愿意开发”。
在尹振涛看来,在股票市场上,证券监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改革;黄金交易、私募基金等市场已经放宽了投资条件,但相关制度亟需完善,应进一步降低投资门槛;海外投资途径仍比较少,监管制度亟需跟上。
邓建鹏认为,正是从这个层面上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
“意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
尹振涛表示,“意见”旨在为居民的财产尤其是金融性财产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鼓励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同时对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加以保护。
金融法律群亟需作出调整
根据“意见”,未来的改革方向是“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
那么,该如何深化金融改革、拓宽民众投资渠道呢?
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这可以说从法律上确认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权通过投资等途径获得并依法受到保护。
尹振涛认为,拓宽民众投资渠道的改革可以多头并进。在证券市场上,亟需扩大证券、期货衍生品市场,增加可供投资的产品,降低投资者门槛;在理财市场上,理顺和规范现有的银行理财等投资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透明度及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教育;在海外投资渠道上,逐渐放宽居民结汇售汇限制,增加居民海外投资渠道等。
在邓建鹏看来,还要继续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倒逼传统金融业改革。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总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品种的金融体系,短期、中期、长期的产品相结合,供居民灵活选择投资渠道。
随之而来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为金融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邓建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大多是在5年前或者更长时间以前制定的,实践中,多种新的金融业态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众多金融法律法规亟需根据新的金融业态作出不同程度的调整。
尹振涛也认为,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亟需完善,包括诸多金融法律法规亟需制定。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规层面,我国亟需制定贷款人条例等法规;在制度层面,包括投资监管制度等仍然缺失。”尹振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在财富管理方面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央文件的颁布实施,相应金融法律法规群亟需调整和完善。
■ 结束语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所涉及的产权保护,不仅包括有形的个人房产,也包括无形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非公有经济产权,也包括国有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经济领域产权,也包括环境资源资产。“意见”覆盖范围之广、涉及问题之多,都是产权保护进程中少有的。更为关键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说,“意见”是在诸多保护产权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强化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路径。可以预见,随着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产权这一稳定人心、推动社会发展的“定盘星”的作用会更加突出。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212/42518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