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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环保新政策 谁污染环境给谁红黄牌警告

2016年12月10日 21:41

天津日报记者 张鸣岐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为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环境违法企业不但会受到严惩,还将被红黄牌警告,只有完成整改,才能申请撤销。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同时被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排污者,一律予以环保“黄牌”警示。

●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严于国家标准的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超过国家标准的;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的,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同时被处罚款的。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者,一律予以环保“红牌”警示。

●排污者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

●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的。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或者《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总量限批的区域。

整改完毕

才能申请撤销

排污者和总量限批区域在被环保“红牌(黄牌)”警示期间应当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排污者要求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的,应当向作出环保“红牌(黄牌)”警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天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环保“红牌(黄牌)”警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自下达的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1210/42510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