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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一日游跟团购物拟可先行赔偿
2016年11月26日 23:27关于一日游
合同应明示游览景点具体名称
为切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条,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修改二稿中对旅游购物行为作出了规范。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修改二稿还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规定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一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对旅游景点只是“路过”而不“进入”的情况,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组织旅游团队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参观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标明同类景区具体名称或者不进入游览景区名称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罚。
关于导游
外地导游需获“京籍”导游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导游异地执业现象在一日游等旅游活动中普遍存在,根据谁发证谁管理的现行管理体制,本市旅游行政部门对外地导游难以进行有效的执法管理。此外,本市现有4万名左右导游中约90%为初级导游,导游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全市约有一半导游为非本地户籍,他们对北京城市的了解和感情存在一定欠缺。就此,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导游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
针对异地执业导游执法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证管理办法》关于导游跨省执业需换发导游证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向本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马上就访
景区也应纳入统一监管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二稿提出“景区对于未在旅游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的旅游团队,不得给予门票折扣”。对此,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把景区和旅行社纳入一个系统监管才有意义。“比如景区如果没有监管,不和旅行社在一个系统,那么没有电子行程单的非法一日游去找他们可能给的折扣反而更多。”
此外,关于购物店的规定,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北京一日游常涉及的购物店基本都是只针对团队游客的,“按理来说应该像这次规定的一样对外开放,不过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以往检查时也没有太多治理手段,如果按照此次修改条例规定,未来在执法检查上能更有依据、更有力度”。
外地导游持“京证”有助规范
记者从京城各大旅行社了解到,目前正规旅行社旗下在本市接团的导游都是在本地申领导游证的。中青旅遨游网首席品牌官徐晓磊告诉记者,旅行社一般是本着属地服务原则,比如去云南的团就会安排当地的导游接待,而在北京接团肯定是要北京本地的导游。“其实大部分旅行社都用的是本地导游,这次新修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那些外地导游进京私揽业务。”
对此,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确实有一些外地导游在京带团进行非法一日游业务,“这些导游有的是有外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有的是拿的黑证,但都来北京带团接活,这会给我们执法时带来很多麻烦,既不好取证找人,也不好执法管理,因为毕竟各地的执法条例不同,这些外地导游还得归属地去管理。但如果以后统一在京的导游都归本市管理,算是从源头上使市场更加规范了,也更好监管了”。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travel.72177.com/2016/1126/42399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