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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银行表外风险 银监会完善监管规则

2016年11月26日 13:42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专电 题:严防银行表外风险 银监会完善监管规则

新华社记者 吴雨、李延霞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理财等“影子银行”风险正越来越受关注。为适应新形势下银行表外业务发展,银监会日前发布新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表示,新指引扩大了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与此同时增强了信息披露的力度,贯彻“穿透式”监管。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余额为82.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4.48%,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表内资产总规模的42.41%。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很快,为客户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也有不少金融机构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新大陆”。“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要受风险限额、资本金约束、存贷比限制等严格要求,因此一些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表内贷款的替代,大量进行腾挪。”

央行曾针对31家大中型银行开展2016年度压力测试,其中就包括表外业务。央行报告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仍然较为薄弱,表内外风险可能出现交叉传染。

为规范表外业务发展和切实防范风险,银监会曾于2011年发布过一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共4章20条相关规范。在随后5年中,监管部门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不仅涵盖了传统类表外业务,还对理财、代理代销等业务加强了监管。

不过,现行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出台相关政策,但‘打补丁’并非长久之计,需要完善监管范围,不留死角。”董希淼表示,与2011年版指引相比,新指引最重要的变化是,表外业务的分类发生了很大变化。

记者发现,旧指引只把表外业务简单分为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而新指引则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对近几年发展较快的理财业务、债券承销、委托贷款等业务更提出明确的分类和要求。

业内人士介绍,去年不少银行理财资金流入股市,而今年不少理财资金又流入房地产市场,理财等“影子银行”正资金脱实入虚,增加局部领域的资产泡沫。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45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68961只;理财资金账面余额26.28万亿元。其中,13.06%的银行理财资金流向了房地产,规模约2.09万亿元。

在10月下旬银监会召开的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严控房地产金融业务风险,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此次新指引专门将理财归为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此次新指引还在风险管理方面专门梳理出十五条要求,明确限额管理、授权管理、计提拨备等规则。

“尽管很多要求11年的那版没有提到,但并不是说监管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要求,而且正规操作的银行也都会根据风险设置额度和计提拨备的。”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称,“新指引还是延续了原有的监管要求,一直正规操作的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影响,而一直不太规范、钻政策空子的机构可能需要注意了。”

此外,新指引对于信息披露单列一章,足以说明信息透明的重要性,这也符合巴塞尔协议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透明是此次新指引提出的五大原则之一。”董希淼表示,此前,不少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透明度不高,监管部门对很多表外资产把握不到,有些银行甚至自己也说不清楚,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增加信息披露有助于银监会实现“穿透式”监管。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126/42395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