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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制定《方案》 严格控制开发建设确保生态面积

2016年11月25日 00:07

每日新报记者 王祖凌 滨海新区日前出台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新区河、湖库、湿地、郊野公园、城市公园、林带等生态用地均被纳入保护范围,严格控制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提升环境执法确保生态区域不减少

《方案》按照生态用地归口管理原则,确定了河、湖库、湿地、郊野公园、城市公园、林带等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分工及考核细则要点,将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做好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根据《方案》,滨海新区将以保护和修复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主要功能为目的,编制保护和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新区将完善投资项目建设约束机制,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立项、审查时,把生态影响作为重要衡量因素,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纳入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在区域总体规划及空间管制规划中,严格控制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保障生态空间的数量和质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制度体系。定期开展监察巡护,定期排查各类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黄线区范围内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落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察巡视责任。配备完善执法设备,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建巡查制度杜绝破坏生态活动

据了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禁止擅自侵占、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取土、挖沙、打井、爆破、挖筑池塘、设置拦河渔具、设置堆场、开设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活动、水上体育及娱乐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将加强生态用地监察巡视,制定和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巡查制度,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日常管理和生态用地管护,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区将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对项目关闭搬迁、村民搬迁等生态保护行为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给予适当补偿。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1125/42383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