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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深夜捣毁黑窝点 千斤"问题烧鸡"插翅难飞
2016年11月02日 22:06千斤“问题烧鸡”插翅难飞
每日新报记者 王曾 昨天凌晨,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出击,捣毁一处“黑窝点”,截住近千斤“问题烧鸡”。现场发现了疑似工业用盐、工业烧碱等非食品级添加剂。
烧鸡用工业盐和烧碱当添加剂
昨天凌晨4:00左右,记者跟随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前往耐火路附近的一家废旧工厂突击检查。虽然是深夜,但工厂深处的一间房屋内灯火通明。执法人员到达时,一辆面包车刚刚停在房屋门口准备卸货。执法人员跟随男子进入屋内看到,地上堆着多个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烧鸡,几名操作工正忙着装卸货物。执法人员当即让操作工停下并提供相关许可证,操作工无法提供。
操作间脏、乱、差,随处能踩到油渍,半成品的鸡爪摆在黑乎乎的铁篮子里,生猪蹄没有任何包装就盛放在箱子内。屋内还有一间冷库,冷库的货架上有烧鸡、排骨等货物。记者在灶台上看到了一袋破拆的标有“亚硝酸钠”字样、净含量1kg的白色塑料袋。同时,在操作间角落里堆着14个满当当的编织袋,编织袋上没有任何标记,其中一个打开的编织袋内盛放着白色结晶物。经过执法人员确认,袋子内装的是盐,这个袋子内近三分之一的盐已经使用。在储物间门口还找到了一个标有“片状氢氧化钠”字样的袋子,里面装有的白色结晶物只剩下不足五分之一,大部分已使用。据执法人员介绍,“片状氢氧化钠”就是俗称的烧碱,袋子上没有食用的字样,初步判断属于工业用烧碱。
“问题烧鸡”销往天津多区
记者查询发现,片状氢氧化钠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检查过程中在现场并没有找到添加剂计量器材。由此可见,在制作烧鸡时,操作工人完全凭经验加入添加剂。
没有任何标记的盐和工业烧碱从哪来?在制作烧鸡过程中添加多少?“问题烧鸡”销往何处?对此,记者询问在场的4名操作工。4人均表示自己只是干活的,其他情况并不清楚。当问及“黑窝点”的负责人时,4人均称他们刚来没几天,是临时帮别人干活的,拒不透露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在操作间内散落着大量印制有广告语的塑料袋,销售这种烧鸡的店铺地址在河东区万东小马路阳明里1号楼。据了解,这家“黑窝点”生产的烧鸡销往地涉及天津河东区、和平区、河北区等多家网点。
4名操作工被警方带走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查获“问题烧鸡”近千斤,猪蹄近200斤,排骨5盒,烧碱约21斤,没有任何标记的盐14袋。执法人员对所有货物查扣,并对没有任何标记的盐和烧碱进一步检测,并对“黑窝点”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将联合“问题烧鸡”所流入的其他区域的执法部门追查“问题烧鸡”的销路,不让“问题烧鸡”再摆上市民餐桌。4名操作工人被公安部门带走接受进一步调查。
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追刑责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1102/42279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