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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章程内容强势 储户抱怨“权责不对等”

2016年10月27日 18:59

■本报记者 张 歆

如果说,房贷合同的“霸王条款”,购房人可以通过全款买房来“主动避免”,那么目前还不能被彻底替代的银行卡服务则是绝大多数储户难以规避的。

“我原本对于申请借记卡或信用卡时签署的格式合同没有太重视,近日查询了一下各种银行卡的章程才发现,持卡人义务还挺多的,但是权利方面银行大多是一笔带过,感觉权责不对等”,储户张先生向《证券日报》记者吐槽。

虽然“先消灭现金再消灭银行卡”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美丽愿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银行卡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不可或缺的。

央行今年9月份公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8.28亿张,同比增长15.83%,环比增长3.02%。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53.55亿张,同比增长16.45%,环比增长2.83%;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73亿张,同比增长9.26%,环比增长5.17%。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4.25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31张。第二季度,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3255.77亿笔,金额176.49万亿元。银行卡人均消费金额达9978.08元,同比下降3.27%;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为2347.08元,同比下降16.29%;银行卡笔均消费金额1542.32元,同比下降24.12%。

客观地说,从销售手法来看,商业银行为了取悦各类银行卡新客户或增强老客户黏性,经常放低身段进行促销,甚至准备了免费、开卡礼和首刷礼争夺客户,但是,在用户往往忽视的法律领域,银行可谓锱铢必较,表述严谨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为自己免责,另一方面则对客户有些苛责。

本报记者近日翻阅了多家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和信用卡相关协议并发现,银行在合同约定中也比较强势。

在某国有大行官网,《证券日报》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关于“本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内容中,共20次出现单方面的“有权”,其中仅有4次的权利属于持卡人,其余均是银行的单方面特权。本报记者梳理发现,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事实上,银行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

在上述格式合同约定的诸多的特权中,最令人反感的是强制要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境内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这项貌似要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条款,实际上是银行为综合金融业务服务。

在另一家上市银行官网,《证券日报》记者点击下载了《借记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例如,“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磁条卡吞卡日起七日内、芯片卡吞卡日起二十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

“如果是因为机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责任,在己方责任的前提下还如此强势的要求储户,从权利与责任对等角度来说,确实不太合适”,资深法律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027/4213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