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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指导文件落地 “僵尸企业”被拒之门外

2016年10月13日 20:02

■本报记者 孙华

近几年,一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债务风险提高,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因此,从去年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役打响,去杠杆列为“三去一补一降”五大任务之首。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债转股指导文件落地,降杠杆与债转股的方向终于明确。

“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表示,可以债转股的企业,首先肯定是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

具体看,《意见》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不能债转股的企业,文件明确有“四个禁止”,即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对此,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禁止“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债转股,主要是因为一旦债权银行参与了这些企业的债转股,不但会失去优先受偿地位,而且还会进一步增加自身综合成本。为避免其分享“免费的午餐”,必须坚决避免“僵尸”企业、失信企业搭便车。

“清退僵尸企业去杠杆与去产能的精神内涵一致,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产业的系统重要性及发展空间不容忽视,底部震荡周期过后,相关企业盈利可期,过剩产能龙头仍具有相对价值。”中信证券研究员指出。

对于此轮债转股的主要意图,中信建投证券认为,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有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信用风险,借助不良出表,降低银行不良率和不良生成率,同时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企业成本降低盈利改善,企业恢复活力。

“预计每年债转股的规模是1000亿元至2000亿元,有助于释放银行不良压力。”华泰证券董事总经理罗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要求,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考虑到《意见》规定“三鼓励四禁止”的企业标准,实际能够参与债转股的企业要具备一定的“造血”能力。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013/41985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