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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直接进行债转股 有利于减轻资本金压力

2016年10月12日 19:13

■本报记者 苏诗钰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银行债转股做出明确指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不能直接进行债转股的根源,不在于市场逻辑,而在于经济民主甚至社会民主原则。限制银行直接操作债转股,意味着多了一道银行债权对外转让的法律程序。同时,受让银行债权并实施债转股的有权主体的范围,是影响银行债转股市场化发展程度的一个因素。

同时,《意见》指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就商业银行债转股而言,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够持有企业股权,所以目前的实施方法规避了法律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第三方机构或者自己成立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债转股。所谓的市场化就是能够让市场对于转换的债权进行估值,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机构和资本市场共同选择转股的方式、折价和转股比率。

“从目前的条件看,商业银行债转股实际上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流动性有不同的影响:第一种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收购银行贷款,再由第三方实施转股。这种方式下,商业银行的贷款直接转化为现金,流动性变得更好。第二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债转股,商业银行的贷款转为特殊目的机构持有的股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在本质上不会马上趋好。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而言都是有利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都会变得更加好看一些,对于资本金的压力会变小。”曹啸告诉记者。

(苏诗钰)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1012/4197625.shtml